许多企业的供应商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具税率较低(如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有些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导致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例如,一家制造业企业,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能抵扣 13% 进项税额,其可抵扣的税额大幅减少。
部分供应商不规范,没办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原因是供应商自身财务管理混乱,或者存在一些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使得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后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一些以人力服务为主的企业,如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等,其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人力成本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没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服务收入却需要按照较高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导致增值税税负较高。
企业在采购一些免税项目时,由于这些项目本身不含进项税额,当这些免税项目用来生产应税产品或服务时,也会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些行业,如传统制造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比来说较高(一般为 13%)。同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原材料成本、设备折旧等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有限,特别是当原材料价格波动上涨,而产品营销售卖价格因市场之间的竞争等因素无法同步上涨时,增值额相对较大,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
资源型行业,如煤炭、矿石开采企业,不仅税率高,而且在开采过程中有大量没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支出,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使得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增值税税负较重。
企业如果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在核算过程中若不能准确划分,会按照较高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一家公司既销售税率为 13% 的货物,又提供税率为 6% 的服务,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就会全部按照 13% 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从而增加税负。
高科技企业、高端定制服务企业等,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附加值。这一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式,使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远高于成本,增值额较大。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增值额大则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例如,一家高端软件企业,其开发的专业软件售价高昂,而除了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资等有限成本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导致增值税税负较高。
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价权有限,无法将增值税税负转嫁给下游客户。若企业所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保持市场占有率,企业不得不自行承担增值税税负,不能通过提升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影响。
企业应尽可能地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样做才能够获得税率较高(如 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在采购决策时,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要综合评估供应商的纳税资质和发票开具能力。例如,通过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对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进行打分,优先选择得分高的供应商。
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条款,包括发票类型(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税率等内容。同时,加强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例如,设置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管理,按时进行检查供应商的发票开具情况,对于未按时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软件企业,合乎条件的能够轻松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要及时了解自身行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和享受。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虽然不能直接扣除,但能够最终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间接增加企业资金,缓解增值税缴纳压力。
合理利用增值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筹划。对于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企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例如,企业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将产品营销售卖和安装配置服务分别核算,产品销售按照 13% 税率计算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 9% 或 6%(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可按 3%)税率计算增值税。
对于一些既有应税产品销售又有免税产品销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将业务进行拆分。例如,一家农业企业,既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又销售加工后的农产品(应税),可以将加工业务单独设立一个公司,这样做才能够更好地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避免免税产品占用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
对于人力成本占比较高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例如,咨询企业能将后勤服务、数据录入等业务外包给别的企业,这样做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
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准确记录和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例如,利用专业的财务软件,对发票进行电子存档和管理,定时进行发票盘点和核对。
当前,我国众多企业因进项缺失与无票支出多,税负压力沉重,致部分企业违法并遭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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