芥末堆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和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当作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署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按时进行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白准确地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上的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根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