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则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则:1.享用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还有规则外,参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则规范履行。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归于国家开展变革委发布的《工业系统调整辅导目录》中约束和筛选类的项目,不得享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六条规则的优惠政策。
关于可以轻松的享用农产品初加工的规模,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规模(试行)〉的告诉》(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规模的弥补告诉》(财税〔2011〕26号)附录的目录,只需在上述规则目录中的才干享用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