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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杏彩体育总代理是谁啊    发布时间:2024-12-30 11:20:25 新闻中心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我委研究起草了《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月2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自律意识,精准有效地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纳入风险分级管理。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参加风险评级。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科学有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街)依照本办法开展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依照本办法分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评定和风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主动配合各镇(街)开展风险分级管理,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各镇(街)依照本办法分析研判农产品生产经营分级信息,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一)高风险等级:1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4次;

  (二)中风险等级:2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各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2次;

  (三)低风险等级:3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各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1次。

  第十三条  各镇(街)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该依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有关要求,现就《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自律意识,精准有效地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农业农村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参照市农业农村委发的《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食用农产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广农函〔2023〕204号)、《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明显问题攻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农委发〔2024〕75号)》、《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綦江区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管理(试行)的通知》,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初稿)》,2024年11月19日组织相关站科(单位)征求意见,形成《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共四章十六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结果运用”“附则”四部分,并对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管理的目的与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根本原则及相关的单位的基本职责等。

  第二章 风险分级(第7-11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方式、类别等。

  第三章 结果运用(第12-14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结果实施监督管理方式、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自律意识,精准有效地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本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纳入风险分级管理。

  (二)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生产经营农(兽)药攻坚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品种主要指什么?

  答:“四棵菜”(豇豆、四季豆、韭菜、芹菜),“三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一枚蛋”(鸡蛋),“一只鸡”(肉鸡),“一头牛”(肉牛),“一只羊”(肉羊)等11个问题突出品种。

  (三)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是指受到哪个行政部门的处罚?

  (四)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责令整改”是指受到哪个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令整改?

  (五)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怎么样判定哪些是属于“生产经营直供学校农产品”?

  答:区农业农村委每年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4次;辖区镇(街)每年分别开展日常巡查、农残速测至少3次;3年内如果未发生第八条相关的问题,可由高风险等级划为低风险等级。

  答:区农业农村委2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各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2次;辖区镇(街)1年内分别开展日常巡查、农残速测至少2次;2年内如果未发生第九条相关的问题,可由中风险等级划为低风险等级。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