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杏彩体育总代理是谁啊 发布时间:2025-02-07 13:45:16 企业公告
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无论在境内销售还是出口情形下都可当作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但因农产品采购具有特殊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也有其独特性,司法活动中应当考虑这些特点,结合全链条证据审慎认定。
我国农产品市场出总量大,但业务分散,没办法形成规模聚集效应。由此在交易时呈现每一农户手中的农产品数量有限,在采购时无法像集中大规模采购物资那样签署合同、统一渠道支付资金以及交付运输等规范和规模化操作。
由于上述特点,采购企业采购成本增加。实践中往往由中间商采购,采取此种模式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中间商作为收购方,其收购时可以免税,但其向最终的采购企业出售时就不是免税产品,增加交易环节必然会增加税费。第二最终的采购企业委托中间商采购。此时也会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因为农产品数量小、交易金额小,最终的采购企业通常会让中间商付款,此时从资金流上看又不能与最终采购企业对应。尤其是采购活动年长日久,很多账务无法查清。
另外在交付环节还有一定的问题,即便中间商作为代理代为采购,但是在产品交付时,也存在采购企业将产品指示交付给第三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从货物运输流程审查,也不能证明最终的采购企业存在采购事实,由此导致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被推定为虚开。
诸如以上种种情形,农产品采购存在大量的不便利情形,导致从形式上审查属于虚开。当然也存在部分企业为了免税而虚开的情形。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导致大量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件出现。
农产品收购发票采取的是自开模式,通俗讲自开自抵。开票时只需要销售方身份信息、住址信息,比较便捷。但由于农产品交易的特殊型,以及业务分散等特点,开票工作量很大很繁琐。为此很多采购企业就采取集中开票的方式,比如将收购的货物集中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农民的名下,集中开票。由此就出现票据上记载的销售主体与实际销售主体不一致,加之时间因素,以及其他不合理因素(包括一个农民不会有如此多的农产品,更不会销售如此多的农产品等)而导致被推定为虚开。
还有,农产品采购发票往往只能在县级区域或者地市一级区域内开具,在省内跨地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办理特别手续或者属于A级纳税人等。而对于跨省的收购业务不能开具,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这些特点也导致很多企业在跨省采购业务时,必然发生虚列本级区域内的主体信息,从证据上看必然属于虚开。
农产品采购可以内销和外销,内销情形下典型的犯罪行为就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外销即出口的情形下,除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外,还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出口退税是国策,是鼓励货物劳务出口的手段。但是在出口退税环节往往会出现内销时的困境,如前所述的发票记载主体与实际销售主体不一致等,不再赘述。除此之外,货代、报关行、会计公司以及外贸公司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可能会违反国家相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此种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另外,出口需要结汇,实践中又存在非法买卖外汇(包括通过)等行为,又可能会触犯非法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
基于农产品采购的行业特点以及发票开具的特殊性,实践中必然存在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又往往由于时间太久,企业不能自证清白,现有证据可以明确指向其构成犯罪。比如销售主体与其销售能力不符、资金流无法对应、采购合同及运输单据不存在等被推定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企业以及它负责人员出罪就显得难上加难。实践中除了审查在案全部证据外,还需要出示其他证据佐证交易真实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刑终92号刑事裁定案中,上诉人提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之实的证据和意见,“某某木业的电费、工人工资等证据能够证明某某木业有正常的生产,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任某秋的开票行为只是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其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应按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定罪处罚。”
该种辩解和证据虽然不是直接证明采购实际发生的证据,但可以推定开展经营而必然需要采购原材料的事实。
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原木采购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时除了实际生产经营的证据(包括生产使用电费、发放工资记录等)外,还提交了销售类证据,包括买方出具的证据资料、运输交付证明等,进一步论证开展生产经营必然存在采购的事实。
对于此类案件,控方证据很充足,如何有效对抗还是应当落实在事实上,还是证据问题。除了前述间接证据外,若能够提供采购商的证人证言更为直接有效。
鉴于前述难题及风险,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做好合规,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收购业务所有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留存业务真实性的材料,确保交易真实有事实材料可依。确认交易真实的材料包括收据、运输资料、支付记录、验收单、交付照片等。
企业做好此类工作,可以在需要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有效规避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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