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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搞促销不注意这些随时都可能会多交税或少交税

来源:杏彩体育总代理是谁啊    发布时间:2024-07-13 08:08:20 企业公告

  双11刚过去,双12马上到了,企业要对促销业务进行涉税处理了。企业促销涉税处理如果不正确,会造成多交税或少交税,下面就跟大家讲述一下企业促销应如何正确进行涉税处理,以避免多交税或少交税。

  现时促销活动当中形式主要有:直接折扣的如打8折、满100送30、网络红包(微信、支付宝红包代金券、优惠券、折扣券、现金红包等)、积分送礼、买一赠一等等,实质都是折扣销售。满100送30、网络红包(微信、支付宝红包代金券、优惠券、折扣券、现金红包等)和积分送礼,可以说是价格折扣销售,买一赠一是实物折扣销售。

  既然是属于折扣销售,我们来看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怎么样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这里大家要记住: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服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的价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有偿赠送”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实物折扣;“无偿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要看业务的详细情况(是有偿赠送还是无偿赠送),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应当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避免少交税;无需视同销售的,注意规范处理,避免多交税。

  例:某商场买西装送衬衣,买不含税价400元(成本300元)的西装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80元)的衬衣。有三种开票方式:

  第一种:将西装与衬衣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西装销售金额400元,衬衣销售金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

  第二种:西装发票金额栏注明西装销售金额40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件衬衣一件价值100元;

  第三种:将西装与衬衣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西装销售金额320元,衬衣销售金额80元。

  (2)企业所得税:将总的销售金额4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市价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出售的收益,即西装400*4/5=320(元),衬衣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市价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有偿赠送(买一送一、买A送B、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销售货物,且销售货物、赠送货物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赠品部分不视同销售处理;

  2.无偿赠送(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等)非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或者是赠品跟销售货物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体现的,一律按视同销售处理;

  3.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2.企业所得税:属于广告宣传费,按收入的15%或30%限额扣除,可结转。

  (一)要征收个税的情形: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现金红包),2、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这两种情形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二)不征收个税的情形: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2、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3、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